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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碰上≠無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定責

來源:汽車信息網 | 2017-01-17 09:31:24
最近,幾起交通事故引起廣泛熱議,尤其是這個事故,一輛大貨車為躲避一輛實線變道的小轎車,猛然轉向導致側翻,壓扁一輛等紅燈的出租車,事故造成出租車司機當場死亡。違規變道小轎車和其他事故車輛沒有發生任何接觸,但卻是這起事故引發主要原因,那么這輛小轎車是否該承擔責任?

最近,幾起交通事故引起廣泛熱議,尤其是這個事故,一輛大貨車為躲避一輛實線變道的小轎車,猛然轉向導致側翻,壓扁一輛等紅燈的出租車,事故造成出租車司機當場死亡。違規變道小轎車和其他事故車輛沒有發生任何接觸,但卻是這起事故引發主要原因,那么這輛小轎車是否該承擔責任?

小轎車實線變道

大貨車為躲避小轎車,猛然轉向導致側翻

并不是必須“接觸”才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主體上說,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須是道路上的車輛。

2.從交通事故發生場所看,交通事故發生在道路上。

3.從交通事故責任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看,是過錯或意外。其中過錯指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表現形式;意外則是指損害后果的發生是由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狀況等因素。

4.從損害結果上看,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5.從因果關系上看,過錯或意外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并沒有強調必須“接觸”才是交通事故,“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并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更難防范

一些車輛違規,引發了事故,卻又和真正的事故車輛沒有接觸,這類事故又被稱為無接觸事故。

根據現實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情況來看,實際上是指,在發生事故時,當事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沒有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躲避或措施不當,造成了損害后果。

最常遇到的就是非機動車騎車人為了緊急避讓機動車,手忙腳亂摔倒在地,或者一機動車為緊急避讓另一機動車,撞在護欄或墻壁上等等。

“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判定依據四點

在無碰撞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需要把握以下四個要點:

1.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高度危險狀態。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場所、車速、天氣狀況、車輛狀況等方面考察。主要考慮車輛或行人的可視狀況、車速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車輛是否存在超高超寬等違法行為等,只有綜合以上因素,才能最終確定車輛對周圍環境是否構成危險。

2.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特殊情況。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存在過錯或特殊體質,則相應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如受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病,加上車輛的喇叭聲音太大,使其受到驚嚇,誘發心臟病。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減輕。另外,如果受害人違章在先,也會減輕對方的責任。

3.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果關系中的原因,人們習慣上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在侵權法上,不管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都可能引起責任的承擔。但在保險法上,強調直接原因,即近因。間接原因不是近因,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4.是否存在緊急避險的情況。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最后提醒廣大車主占道超車、未按規定讓行、違停、闖紅燈、亂用遠光燈等等,這些違法行為,一旦成為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車輛有沒有發生接觸,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希望大家都能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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